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七二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抗告狀應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