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