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益盛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