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三八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確定。茲該受刑人竟緩刑期前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六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九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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