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受刑人甲○○撤銷緩刑之宣告案件(雄檢楠峽九一執聲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更犯傷害罪,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以九十年度少連字第十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炳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