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2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林柏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