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9號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625元,且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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