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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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1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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