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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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聲明上訴未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