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237號
原   告  許文三 即冠昱實業社
被   告 有富成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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