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柳約有
訴訟代理人 劉宗孟
被 告 鼎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誌強
訴訟代理人 江思賢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甯智倫
蔡巧若
盧郁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