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3號
原   告  吳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
仟陸佰柒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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