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768號
原 告 袁百祿
被 告 關渡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仁
被 告 葉威宏
楊成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賢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民國107年3月5日至被告關渡汽車有限公司(下稱關
渡公司)檢驗,檢驗完成後行駛於大度路上,系爭車輛引擎
蓋突然掀飛開來,打在前擋風玻璃與車頂,造成引擎蓋損毀
,左、右前葉子板變型固定鈕斷裂損毀、前擋風玻璃多處深
淺不一刮裂痕與磨損、車頂刮傷凹陷、右前門與右後門(副
駕駛座)刮傷、引擎蓋固定鈕斷裂損毀、引擎室氣門通風管
及廢棄雙管因引擎蓋砸回破損斷裂,經估價修復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5萬3,900元,系爭車輛引擎蓋係因被告關渡公司
所屬員工即被告葉威宏、楊成龍於檢驗時打開,事後則未確
認是否蓋好,為有過失,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萬3,9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檢驗過程中有全程的錄影,從錄影上看,系爭車
輛檢驗前,其引擎蓋已有開啟的跡象,檢驗中,被告均未觸
碰引擎蓋,也沒有按開關,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左下角可以
看到車身號碼,被告無須打開引擎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被告關渡公司檢驗後,於上開時、
地,因系爭車輛之引擎蓋於行駛中掀起,致系爭車輛受有損
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據、行照、車損照片、估價單、統
一發票、行車記錄器檔案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惟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審認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48年台上字第29號、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依本院當庭勘驗被告關渡公司於上開時地檢驗系爭車
輛監視錄影畫面,有「畫面為檢驗廠的車道,穿著紅色衣服
為被告公司員工,進入原告車輛的駕駛車內進行定位檢驗,
之後駕駛原告車輛,進入車道,進行地磅及廢氣、煞車檢驗
,原告則在車外等候,檢驗中並沒有看到有掀開引擎蓋的狀
況,另原告後面的另外一台車輛,在進行定位檢驗時,則有
開啟引擎蓋檢查的狀況。」等勘驗內容,依此,既未見被告
於檢驗過程中有打開系爭車輛引擎蓋之行為,實難認系爭車
輛之損害係肇因於被告於檢驗中開啟引擎蓋所致,況且,參
照系爭車輛後另一車輛之檢驗,既有開啟引擎蓋檢查的狀況
,可知並非所有車輛於檢驗中均須一律引擎蓋,則被告所稱
系爭車輛無庸開啟引擎蓋即得檢視車身號碼之車型,而無必
要開啟引擎蓋等語,尚非全然無憑。基此,依上開勘驗結果
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開啟引擎蓋之行為,此外,原告即未能
舉何事證資料以證明被告等人有何開啟系爭車輛引擎蓋之行
為,則原告上開主張,委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5萬3,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原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