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思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柏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金新臺幣19,073元中包含分期遲延利息19元、60元、91元之依據為何(分期遲延利息依契約不得入循還利息計算之本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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