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洪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18日│105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340號│字第6299號、第7981號││││、第798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2│105年度審訴字第237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8日│106年2月23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105年度審訴字第2377││││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0日│106年3月14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