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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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代理人 陳勝源 債務人 孔世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收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年息百分0‧三五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七一二計算之違算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