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
丙○○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案裁定如左:
主文乙○○、丁○○、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丙○○、甲○○前經本院認為分別犯運輸或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