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八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林振鑣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雅惠法官陳介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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