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九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新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代理人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調查證據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認被告未歸還車牌與行車執照之行為構成侵占犯行,惟查原判決業於理由欄詳細說明被告所持有之車號00〡七七五號車牌兩面與行車執照一枚,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為警查扣,被告無法交還車牌兩面與行車執照一枚,係有原因致未能交還,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被告所為核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侵占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