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一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六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所犯損害債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上訴,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不當,惟查原判決量刑時已審酌被告於將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際,為解免告訴人即債權人之執行,竟處分財產,使告訴人求償無門,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其量刑尚無不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丁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徐昌錦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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