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邱盟菁
被 告 賴麗如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邱盟菁
被 告 賴麗如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