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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