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宜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2,9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