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建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正和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