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大業(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祿秀雲
訴訟代理人  魏蘭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鴻哲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5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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