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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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439號
原   告  柯賜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丹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張美丹、 裴偉丁國鈞李詩慧 、吳明
  儀、 張火倉張許庭張月姬葉清中陳柔臻陳品潔
   李鈞生林文龍顏文正王瑞瑜許凱鈞張淑娟 、賴淑
  真、 吳級 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之事實理由(如各侵權行為人之侵權行
  為、日、時、處所等)及相關之證據資料。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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