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朱朝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銘修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詳列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起
訴狀及繕本各壹份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或言詞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僅表明訴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事,另狀補
提出理由,實事依據等語,本院尚無從知悉原告對被告於民
事上有何請求給付6萬元之原因事實(即請求被告給付6萬
元之法律上理由依據、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間之因果關係等
),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