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志豪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罪名欄關於「竊盜」之記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罪名欄內關於受刑人高志豪之罪名,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