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羈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凰
許智傑曲曼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日所為之押票,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被告黃佳凰之押票中關於羈押期間起算日「102年1月30日」之記載,及被告許智傑、曲曼瑄之押票中關於羈押期間起算日「10
2年1月31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2年2月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被告黃佳凰、許智傑、曲曼瑄3人之押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法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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