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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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19號

原告巳○○

辰○○

卯○○

寅○○

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50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尚缺一定程式及要件,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陳報下列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或戶籍資料:

  庚○○、己○○、 林壽美子林素華林治子 (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乙○○○與 林福之 子女【本院卷第29之2頁】)、 高哲彥高靖彥梁真

 ㈡高 梁秀鳳 之戶籍資料及可佐已被收養之相關資料。 

 ㈢陳報 林慶全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或戶籍資料,並確認其與丙○○是否具親子關係。倘其等確為親子關係,因林慶全(93年2月5日歿)先於其母丙○○(106年4月9日歿)死亡,依法僅林慶全之子女對丙○○有代位繼承之權利,林慶全之配偶即被告戊○○對丙○○依法無繼承權,請原告確認被告戊○○是否有繼承權?

 ㈣陳報甲○(或藍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戶籍資料,並確認其與其養母 梁王滿 是否具收養關係。倘收養關係存在,請補正相關資料,並請具狀補正下列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⒈子○○○另1名子女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⒉壬○○另1名子女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㈤依原告所提戶籍資料,可知梁 黃秀蘭 曾經登記為 梁和 之媳婦仔(本院卷第25之5頁、第29頁)及養女(本院卷第27頁),請陳報 梁黃秀蘭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戶籍資料,並確認梁黃秀蘭是否為梁和之繼承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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