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53號原告 蔡宜達 被告 張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1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法官施建榮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