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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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4號
原告 張莉芝
被告 張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張逸群」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