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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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請人 李錦照

訴訟代理人 沈翔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度年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HX0002039-5

82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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