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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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訴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容世
選任辯護人陳宏兆律師
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㈠編號1至7、9至18、22、23⑵、24⑴、⑵、⑷、⑺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㈡編號1、4至11、13所示之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二、㈠編號2、3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四、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二、㈡編號2至4所示之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五、其餘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又「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各聲請調查如附件一至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件一至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1
被告歷次供述:
(1)113年8月4日警詢筆錄
(2)113年8月7日警詢筆錄
(3)113年8月8日偵訊筆錄
(4)113年8月8日聲羈審訊筆錄
(5)113年9月13日偵訊筆錄
(6)113年9月19日停押審訊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證人 羅世杰 歷次證述:
(1)113年8月8日偵訊(具結)筆錄
(2)113年9月12日偵訊(具結)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
證人 陳永峰 歷次證述:
(1)113年8月8日偵訊筆錄
(2)113年9月12日偵訊(具結)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4
證人 林靖雅 歷次證述:
(1)113年9月5日警詢筆錄
(2)113年9月11日警詢筆錄
(3)113年9月12日偵訊(具結)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5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解剖法醫師 許倬憲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6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南門醫院主治醫師 林俊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7
113年8月7日警員職務報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8
林靖雅陳報之每日支出明細表、徵人廣告單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聲請本項證據調查之待證事實為「明達工程行粗工、臨時工薪資計算,及林靖雅結算 王俊維 薪資等事實」,然此與被告被訴傷害致死罪責之構成要件無涉,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是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3項第2款,認無調查之必要。
9
明達人力公司監視器影像(0000-0000)截圖照片、光碟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0
林靖雅陳報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照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1
統一超商新悅門市監視器影像(0000-0000)截圖照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2
明達人力公司監視器影像(0000-0000)截圖照片、光碟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3
案發現場道路監視器影像(0000-0000)截圖照片及光碟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14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5
(1)案發現場道路蒐證照片
(2)案發現場道路暨監視器對照照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6
北門派出所監視器影像(0000-0000)截圖照片、光碟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7
警員密錄器影像截圖照片、光碟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8
(1)第一次報案警員密錄器譯文
(2)第二次報案警員密錄器譯文
(3)第三次報案警員密錄器譯文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9
(1)新竹市北門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13年8月3日18時38分)
(2)新竹市北門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13年8月3日19時31分)
(3)新竹市北門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13年8月3日19時55分)
(4)新竹市北門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13年8月3日20時41分)
(5)新竹市北門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13年8月3日20時57分)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聲請本項證據調查之待證事實為「警方接獲報案後抵達現場等事實」,然檢察官業已聲請調查編號18號之警員密錄器譯文,亦可證明員警接獲報案之實際情況,故編號19號之該項證據為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證據,而無調查必要性。
20
計程車乘車證明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8
21
羅世杰陳報之手機維修報價單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理由:檢察官聲請本項證據調查之待證事實為「被告強行將羅世杰手機摔向地面等事實」,然起訴書業已載明被告對羅世杰所涉毀損犯行,另案偵辦,則此既屬另案之證據,且與本案被告被訴傷害致死罪責之構成要件無涉,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是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3項第2款,認無調查之必要。
22
113年8月3日之王俊維救護紀錄表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23
(1)羅世杰陳報之南門綜合醫院113年8月4日乙種診斷證明書
(2)南門綜合醫院113年8月4日之王俊維乙種診斷證明書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一、⑴部分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聲請本項證據調查之待證事實為「被告傷害羅世杰之事實」,然起訴書業已載明被告對羅世杰所涉傷害犯行,另案偵辦,則此既屬另案之證據,且與本案被告被訴傷害致死罪責之構成要件無涉,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是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3項第2款,認無調查之必要。
二、⑵部分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同編號1
24
(1)南門綜合醫院113年9月30日南綜醫字第844號函暨王俊維113年8月3日至8月7日就診病歷影本
(2)113年8月7日之王俊維住院死亡照片
(3)南門綜合醫院113年8月7日之王俊維乙種診斷證明書
(4)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25700號函暨相驗照片
(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12日法醫檢驗報告書
(6)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年9月4日法醫理字第11300065080號函暨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7)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9日竹檢云甲字第1130812-1A號相驗屍體證明書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一、⑴、⑵、⑷、⑺部分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同編號1
二、⑶部分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本項證據調查之待證事實雖為「被害人王俊維遭被告傷害後入院治療後死亡等事實」,然檢察官業已聲請調查編號6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南門醫院主治醫師林俊賢,基於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南門醫院主治醫師林俊賢為最佳證據,是無庸調查該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三、⑸、⑹部分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本項證據調查之待證事實雖為「被害人王俊維遭被告傷害後入院治療後死亡等事實」,然檢察官業已聲請調查編號5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解剖法醫師許倬憲,基於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解剖法醫師許倬憲為最佳證據,是無庸調查該法醫師所出具之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且既已傳喚法醫師交互詰問,⑸、⑹部分之該項證據為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證據,而無調查必要性。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證人 王邦偉
113年8月4日警詢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證人 王惠琪 歷次證述:
(1)113年8月7日警詢筆錄
(2)113年9月10日偵訊筆錄
(3)113年9月1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6月23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B供述證據編號2)。
3
證人 王星光 歷次證述:
(1)113年8月7日警詢筆錄
(2)113年9月10日偵訊筆錄
(3)113年9月1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6月23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B供述證據編號3)。
4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王惠琪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5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王星光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6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林靖雅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7
被告個人資料: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三親等資料
11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勞保資訊T-Road作業
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8
被告刑案調閱資料:
(1)完整矯正簡表
(2)通緝簡表
(3)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4)入出境資料
(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87年度偵字第555號不起訴處分書
(6)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1469號判決
(7)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562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0年度偵字第50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8)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
(9)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392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74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
(11)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1454號不起訴處分書
(1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656號判決
(1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104號不起訴處分書
(1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
(1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138號不起訴處分書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辯護人固爭執⑴至⑷之調查必要性,其餘⑸至⒂均不爭執調查必要性。然本院認為⑴至⑷之證據調查可了解刑法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作為科刑時行為人責任之基礎資料,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9
被害人王俊維個人資料:
(1)個人戶籍
(2)三親等資料
(3)114年1月13日王星光、王惠琪刑事陳報狀及所附之王俊維生活照片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0
和解書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1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9月13日之林容世勘察採證照片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2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本項證據調查之待證事實雖為「被告於偵查過程中因有勾串證人之虞而遭檢察官聲請羈押等情,以證明被告犯後態度」,然被告是否在偵查中有勾串證人,可藉由檢察官調查上開被告、以及證人等人之筆錄或於訊問被告時確認,而無調查必要性。
13
訊問被告林容世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附件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1
證人羅世杰歷次證述:
①113年8月4日調查筆錄
②113年8月7日調查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辯護人聲請調查之待證事實雖為「證人羅世杰所述毆打10幾拳明顯與監視器之事實不符,足見證人的心理疾病症狀會惡意挑唆事實及紛爭事件」,然檢察官爭執調查必要性,認與待證事實無關,其證詞與現場狀況、監視器、密錄器不符,會混淆國民法官認定罪責,而本院認此項證據與被告被訴傷害致死罪責之構成要件無關,而無調查必要性。
2
113年10月4日刑事陳報狀及其所附被證1(診斷證明書)、被證2(x光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固爭執該證據於罪責部分調查之必要性,認如於科刑調查則無意見。然本院認為被告是否得預見被害人之死亡結果,以及被告之傷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為本案爭點,本項證據調查,可透過診斷證明書了解被告當時手部活動範圍,而有調查必要性。
3
播放警員密錄器影像
⑴檔名:2024_0730_042234_139/,播放範圍:時間00:02:00-00:03:30
⑵檔名:2024_0730_042537_140/,播放範圍:時間00:00:00-00:01:15
⑶檔名:2024_0730_042537_140/,播放範圍:時間00:01:44-00:03:00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王星光、王惠琪求情書
無調查之必要:
辯護人聲請調查之待證事實雖為「家屬求情之事實」,然檢察官業已聲請
交互詰問證人王星光、王惠琪,基於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聲請交互詰問證人王星光、王惠琪為最佳證據,是無庸調查該求情書,而無調查必要性。
2
林靖雅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理部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3
113年8月7日、113年8月8日明達/龍鼎配工單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
4
羅世杰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