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調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14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鳳珠 即湯楊鳳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是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或代位分割遺產?
二、確認被告。
三、確認聲明及各被告應繼分。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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