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邱盛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錫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6,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