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590號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陳孟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就被告抗辯本金部分有加入利息一節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徐右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