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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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590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陳孟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庭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就被告抗辯本金部
分有加入利息一節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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