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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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45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彭政順
被   告  鄧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臺北
市士林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10日下午3時57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
市○○區○○○路○段○○○號前時,因變換車道未注意車前
狀況,過失撞及被保險人即訴外人易宸企業社所有而由訴外
翁興隆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車
),致B車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5萬8,543元(其中零件為3萬3,123元、工資為2
萬3,800元、烤漆為1,620元),乃依據保險法第53條及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
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4月9日
(見本院卷第30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險查核
單、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警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現場圖、車損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賠款滿意書等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警局調閱系爭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補充資料表等資料查核明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
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B車
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
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
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
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
其修車費為5萬8,543元(其中零件為3萬3,123元、工資
為2萬3,800元、烤漆為1,62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
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
101年12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
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
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規定,自用小貨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
折舊千分之三百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參酌「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3
年6月10日為止,B車折舊年數為1年6月,故原告就更換
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
1萬7,045元為限(計算式詳附表),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
工資2萬3,800元、烤漆工資1,620元,合計為4萬2,465
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4萬2,465元及
自105年4月9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其中725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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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3,123×0.369=12,222
第1年折舊後價值33,123-12,222=20,901
第2年折舊值20,901×0.369×(6/12)=3,856
第2年折舊後價值20,901-3,856=1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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