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調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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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周郁庭
相 對 人 千毅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汽車委賣合約書第7條後段規定:「如因本約
而有訴訟時,雙方均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
轄法院」,有汽車委賣合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
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