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馬金生律師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馬金生律師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