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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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立旺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
吳晉賢 律師 廖傑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
101年6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黃壽燕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