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清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清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清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1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該受刑人於民國99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162號判處詐欺取財罪10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2月、7月、6月、1年2月、1年6月、6月、10月、
1年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嗣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期日為104年11月10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8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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