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瑞章
陳瑞芬 陳佳靜 陳宇鋒 陳秀宜 邱金魚 被告 林阿樹
小天使安親班即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曾德水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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