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劉○錡兼法定代理人 劉士華 共同代理人 賴俊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9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39號判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該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決定通知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新北市社會福利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3至11頁),並經本院調取其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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