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EWISTROYBAUGHMAN(巴特諾,美國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EWISTROYBAUGHMAN(巴特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35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26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及公訴蒞庭簡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