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劉煌恩 被告 張暐晟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軍上訴字第2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博志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