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大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大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大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6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94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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