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俊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認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嫌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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