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丙○○、乙○○之真正住居所。
二、原告之父母兄弟姐妹之姓名住址,俾供本院通知渠等聲請選任原告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進行。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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