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31號上訴人丙○○○
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雪招